国知发管函字〔201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5〕83号)规定和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确定四川省绵阳市、广东省惠州市、四川省德阳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闵行区、天津市西青区、重庆市江北区,山东省即墨市、江苏省海门市、安徽省宁国市、浙江省义乌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时限自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
请各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示范城市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示范城市根据自身实际,以提升城市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为核心,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制定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切实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重要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