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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生物领域和医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1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受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会同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承担2016年度生物领域和医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2016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科基函〔2016〕9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材料准备

  1.请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14〕124号),组织你单位的参评实验室(见附件1)准备评估材料。本次评估周期及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评估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

  2.评估材料包括评估期内的年度报告、五年工作总结报告和国际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评分表。其中,年度报告由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由实验室提供);五年工作总结报告由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格式见附件2);国际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评分表格式另行通知。

  对批准建设未满5年的实验室,批准建设前的科研任务和成果如纳入总结报告,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围绕实验室现有研究方向在依托单位内承担或完成。

  五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列举的论文、专著和数据库等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成果的标注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科技部将在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各实验室提交的五年工作总结报告,并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评估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可向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或其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事实依据。

  二、有关要求

  1.为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请各实验室将五年工作总结报告封面信息及实验室评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评估时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等于2016年7月20日前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至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00039;传真:010-88225200)。

  2.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报告及国际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评分表应在依托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于2016年8月20日前提交。纸质一式15份(A4复印纸双面印刷,并用软纸面装订成册)、电子版光盘一式2份,送交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具体评估工作安排及分组将另行通知。请依托单位与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实验室在参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参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联系单位: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

  联系人:曹 芹(基础生物学组)010-88225047

  黄英明(农业科学组)010-88225170

  郭 伟(基础医学组)010-88225139

  李冬雪(临床医学与药学组)010-88225063

  赵饮虹(综合)010-88225065

  张菁菁(联合体)010-64888542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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