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6〕14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63号)和《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档办函〔2016〕116号),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申报情况,经商国家档案局,现下达你省2016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 万元(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12604档案馆),同时下达相关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其中,后补助资金用于项目申报单位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不用于弥补申报后补助资金的项目已开支的相关经费。
请尽快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30日内将资金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将预算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请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