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 编码 |
审批 |
项目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1 | 01001 | 省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无 |
2 | 01002 | 省发展改革委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 1.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一条第1款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2.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一条第2款水库: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092号)。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3.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一条第3款其他水事工程: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4.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1款: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5.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3款: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6.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4款: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7.风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5款:风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8.500千伏和跨市22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7款:电网工程,500千伏和跨市22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9.国家规划矿区内的除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8款: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0.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12款: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1.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以外的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14款: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2.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以外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15款: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3.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二条第17款: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4.除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以及国家铁路网中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的项目以外的其余地方铁路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3条第1款: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鉄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5.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国道项目、省道和跨市的公路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3条第2款: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6.跨省、跨市、跨省管河流(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3条第3款: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跨市、跨省管河流(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7.除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以外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3条第4款: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8.除在沿海建设以外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3条第5款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19.通用、多用途等其他泊位且水工结构万吨级(含)以上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3条第6款:通用、多用途等其他泊位:泊位、水工结构万吨级(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0.航道、防波堤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三条第7款:航道、防波堤:在沿海建设的航道、防波堤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1.跨市的内河航运航道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三条第8款: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2.有色矿山和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五条第1款: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有色矿山和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3.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五条第6款: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4.水泥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五条第7款:水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5.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五条第9款: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6.汽车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六条第1款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7.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九条第1款: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8.跨市调水的供水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九条城建第二款:跨市调水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29.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跨市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九条城建第4款: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跨市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30.跨市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九条第4款: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处理项目: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跨市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31.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十条第一款:主题公园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3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十项社会事业:“主题公园: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正文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此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33.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跨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十条第四款: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跨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3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3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由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无 | ||||
3 | 01003 | 省发展改革委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3号,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 | 无 |
2.省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2005年11月19日印发),第十九条 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6号,2009年8月21日印发)第三章第(六)条 安排省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重大项目。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 | 无 | ||||
4 | 01004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8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 无 | 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
无 |
5 | 01005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1039号,2009年5月13日印发)第一章第四条 对于符合要求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 工程实验室,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可命名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2号令)第35条: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级工程试验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二)组织评审省级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项目验收及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 无 | 企事业单位 | 无 |
6 | 01006 | 省发展改革委 | 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项:“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6〕9号)第五条: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需要省政府申报、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省级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其他省级一般专项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报省政府备案。跨市的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 机关、企业 | 无 |
7 | 01007 | 省发展改革委 | 地方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004年8月2日印发)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11项:全国高校研究生招生总量、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部门招生计划审批。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计[1993]56号)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控制,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为主,征得省教育厅同意)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