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各级各部门可以参考2013年10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以编码为C的服务类项目目录。该目录罗列了24个大项295个小项的购买项目,对每个购买项目都进行了概念性的解释,范围涵盖了所有可以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该目录作为全省指导性目录。
在制定具体购买目录过程中,首先,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购买服务目录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其次,要突出重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第三,要逐步扩大。用渐进改革的思路,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然后逐步增加购买内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既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也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
按照《实施意见》,省级及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本辖区具体购买服务目录,我省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是每年实际执行的具体购买服务项目的目录。
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如何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中解决,由各部门申报购买服务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实施。从2015年起,各级各部门对现有存量资金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项目的占比。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直接编列为承接主体的专项经费。对每年新增资金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