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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6-09-07    浏览次数:1

  2016年7月1日 来源:会计司

  在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按照中央提出的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的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切实落实好《指导意见》,财政部日前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6年下半年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财政部印发《通知》的背景和目的。

  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单位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单位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单位开展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财政部决定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以量化评价为导向,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并研究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重要工具。

  制定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不是为了评价而评价,而是通过“以评促建”方式指导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有别于持续性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定位于为尚未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或仍处在建设初期的单位对其内部控制基础现状进行首次评价提供参考和指导。一些尚未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或仍处在建设初期的单位,由于受专业水平和管理基础的限制,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关键环节不太明确。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设置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及其含义和评价操作方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让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以此来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问:请介绍财政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

  答:财政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4年,财政部会计司联合有关部门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组,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明确了评价指标的方向、目的、评价机制、评价层次、评价方式等内容。

  (二)测评阶段。课题组按照《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结合国内外对于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体系的研究成果,运用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评价指标体系(初稿)》,经11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2000多个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试评后,在80多个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模拟测试,反复选取和验证评价指标。2015年,课题组又选取某省三级医疗系统进行了测评。

  (三)研讨阶段。在进行广泛深入测评的基础上,课题组组织召开了一系列课题研讨会议,邀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信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部分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代表等专家针对调研材料和指标体系测评情况开展了多次研讨,重点对指标体系设计的精简化程度和提高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和改善。

  (四)完善阶段。财政部会计司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最终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采用量化评价的方式,分别设置了单位层面评价指标和业务层面评价指标,分别为60分和40分,合计100分。单位层面评价指标分为6类21项指标,业务层面评价指标分为6类15项指标。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如何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答: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收到《通知》后,全面启动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精心组织所辖各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各单位应当于2016年9月底前,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为依据,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通知》中的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及其填表说明,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

  除了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指标评分表》中设置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外,我们还在填表说明中明确规定了每一个指标的评价要点、详细含义及评价操作方法,用于指导评价人员对相关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在对每一指标进行评价时,评价人员可以参考指标体系中列明的评价要点、详细含义,根据相关资料和有关凭据,按照操作方法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评分,并将各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该单位的评价得分。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如何使用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结果?

  答:各单位在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后,应将包括评价得分、扣分情况、特别说明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在内的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报告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以明确下一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点和改进方向,确保在2016年底前如期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各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与同类型其它单位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比发现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不足和差距,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效果。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对所辖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得分进行比较,全面推进所辖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及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等。

  问:财政部对贯彻落实《通知》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前期部署、部门协调、进度跟踪、指导督促、宣传报道、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所辖单位全面完成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进度迟缓、改进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应督促其调整改进;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

  三是加强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及其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媒体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持续宣传报道。同时,组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单位,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工作会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于具有较高推广价值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财政部将组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其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库,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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