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发布日期:2014-12-15    浏览次数:2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达、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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