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1    浏览次数:1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渝林资〔2013〕65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市林业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09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林地保护管理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全市划定了2020年6300万亩林地保护“红线”。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林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性,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健全林地使用补偿机制,实现林地与耕地“同区同价、同质同价”。第一,严格林地“一张图”管理。认真实施《重庆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批工作。对没有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批的区县,继续暂停建设项目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第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格国家级公益林地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有关规定,“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严格执行市政府《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渝府令第204号),从严管制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禁止各类开发建设使用林地。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尽量不占或少占用有林地和优质林地。第三,严格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占用林地的,要按照征收占用林地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优先保障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开发项目。严禁化整为零,分期拆分实施项目。继续推行征收占用林地处室会审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规范完善审核审批管理。从2013年9月1日起,建设项目凡是涉及征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的,须在《拟使用林地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一)、《拟使用林地可研报告》、《拟使用林地查验报告》中明确面积及其林地等级,经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核实后,依照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报送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第四,严肃查处毁林开垦行为。对林地非法开垦为耕地的,要依法清理收回,退耕恢复植被。要坚决杜绝以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为名非法占用和损毁林地。第五,严格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首先根据《重庆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操作细则》确定的林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森林类别(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商品林)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宜林地、无立木林地、苗圃地等未划分林种的,可按照地类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专项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森林资源的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减收、免收和缓收,不得截留、挪用。
    二、严格森林采伐管理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我局下发的“十二五”期间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要按照建立公正透明的采伐指标分配体系和规范便民的采伐审批体系的要求,推行采伐分权限审批制,各区县结合实际,可将10立方米以下的采伐审批权委托给乡镇行使。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要按照森林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全面推进森林采伐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和公益林、人工林和天然林、国有林和集体林、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和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管公益林、天然林、国有林、林业用地上的林木。
    三、严格森林经营管理
    各区县要把森林经营作为推动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工作,切实解决森林经营管理粗放、质量效益低下的问题。严格执行森林经营规程规范。我市属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抚育工作要严格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规定,合理确定抚育方式和任务,科学安排抚育作业伐区,着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严禁以商品林的抚育标准对公益林进行抚育设计,严禁违反规程提高采伐强度和出材率,严禁以森林抚育为名行伐木取材之实,坚决摒弃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意识,确保急需抚育的幼、中龄林优先抚育。科学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确定改造对象和改造方式,从严控制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规模和范围,严格审批和监管,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不造成资源破坏、不发生水土流失。严格伐区调查设计管理。承担伐区调查设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开展伐区调查设计,严禁弄虚作假。对因虚假设计导致破坏森林资源的,要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负责人和设计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树木采挖移植管理
    规范树木采挖移植行为,加强树木采挖监管。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来源证明。除开展科研等活动必需外,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禁止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内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采挖树木必须保护好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限期恢复植被。有关树木采挖管理的具体规定,我局另文下发。
    五、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充分发挥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林业综合执法职能,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专项行动,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依法查处,不得以罚代刑,不得放弃追究民事责任。对在土地整理、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政府工作人员,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加大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林权流转引起的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在专项行动中,要打击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六、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森林资源管理职能。林业工作站和没有单独设立林业工作站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明确和强化林业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林业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管理、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林业工作人员。要加强以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要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
    各区县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以林地保护为重点,对2012年以来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我局。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重庆市林业局
    2013年8月13日  
  
 
重庆市林业局                              2013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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