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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4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制订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及时掌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情况,请各地和试点项目单位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半年向部建设司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水利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为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建设与改革的大事来抓,领导要亲自抓,抓出成效。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建立或明确一个管理机构(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组织职工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理论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今后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项目法人及组成

  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

  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以明晰产权,分清责任,行使权力。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项目建设组织即为项目法人。

  四、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职责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落实所需外部配套条件,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4.审定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财务预算、决算;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5.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项目(法人)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等,自主决定人事聘任。

  6.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7.项目投产前,要组织运行管理班子,培训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8.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

  五、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关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体,项目法人向国家和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投标和履行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政府部门要依法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其投资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筹资阶段)落实,并签订投资(合资)协议。协议中除明确(各投资方的)总投资额外,还要明确分年度投资数。工程开工后,各投资方要严格按协议拨付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

  七、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这一改革措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国家或主管部门赋予项目法人的职责和自主权不折不扣地交给他们。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和各项配套改革。

  八、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在改革中诞生的一个新事物,同时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行过程中,既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试点,又要注意积累经验,不断完善,逐步推开。

  作者:   责编: 王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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