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l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除“整车购买”方式外,还将积极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