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4-12-16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按照《中央编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3号)的精神,省编办、省科技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苏编办发〔2014〕14号)。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科研事业单位?

  答:科研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社会服务法人组织。

  二、具备哪些条件,方能设立或变更科研事业单位?

  答:1、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范围属于国家和地方确定的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学科空白和新兴交叉领域,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

  2、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确需国家财政予以支持;

  3、具有满足科研业务活动开展的开办资金,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维持科研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

  4、有本领域国内一流的专家作为筹办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有合理的研发人员结构,人员、设施等科研条件基本满足相关科研活动需要。

  三、科研事业单位设立或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答:设立或变更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应由省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编办按程序审批。省辖市、县(市、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或变更科研事业单位,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审批。

  四、科研事业单位如何规范命名?

  答:省级科研事业单位不得冠“中国”等字头,市、县(市、区)属科研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冠“江苏”等字头。研究院一般在省级以上设立,设立研究院应该在本研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在业内具有公认性,原则上一个研究领域只设一个,市级及其以下一般不得设立“研究院”。

  五、本文件中科研事业单位设立和管理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一是不再明确新设科研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二是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建立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度和职工代表监督制度等。三是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科研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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