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既包括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也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当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组组长由本级财政部门指定,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市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所属县级财政部门的全面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对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开展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