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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01号(农业水利类33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6-09-26    浏览次数:1

  孟松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草原生态保护与利用的提案收悉。经商文化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大力推进内蒙古生态保护建设,是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呼伦贝尔草原是内蒙古自治区乃至全国最好的天然草场之一,面积辽阔、植物种类繁多、河湖遍布,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近年来,国家从工程政策、法规制度、草原畜牧业发展和防灾减灾等多方面着手,合力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草原生态保护建设。

  一、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工程政策

  2011—2015年,我部共安排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补奖政策、退牧还草工程等草原保护建设工程政策资金250.58亿元,共治理草原3.6亿亩。其中,呼伦贝尔市资金31.7亿元。监测显示,2015年全区草原植被盖度44%,比201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天然草原鲜草产量1.86亿吨,比2010年增加18.3%。呼伦贝尔市草原植被盖度由2010年的67.1%提升到2015年的72%,产草量由2010年的97.3公斤/亩增加到2015年的114公斤/亩。全区草原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二、推进草原法规制度落实

  草原法制建设方面,2003年3月1日《草原法》修订颁布施行后,我部积极开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不断推进草原法制化进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由《草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原防火条例》《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等5部农业部规章、13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10余部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形成了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为主体框架的草原法律法规体系。呼伦贝尔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呼伦贝尔市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和《呼伦贝尔市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草原执法方面,全区成立了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107个,在编草原执法人员1876名。“十二五”期间,全区草原违法案件发案78831起,立案77714起,结案76872起,立案率与结案率均达到98.5%以上,移送司法机关1029起。呼伦贝尔市共查处各类破坏草原案件1027起,移交司法机关的75起。草原经营管护制度落实方面,截至2015年底,全区有10.4亿亩草原承包到户,划定基本草原8.4亿亩。呼伦贝尔市落实承包面积1.04亿亩,承包经营流转面积1139.74万亩。全区每年禁牧面积4.7亿亩,草畜平衡管理面积5.5亿亩,天然草原牲畜超载率由2010年的23%下降到2015年的10%,呼伦贝尔市牧区2011年至2015年实际载畜量始终在自治区公布的理论载畜量范围内。

  三、提升草原防灾减灾能力

  “十二五”期间,中央累计在内蒙古自治区安排草原防火物资库、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和草原鼠虫害防治等项目资金3亿多元,建设草原防火站5个,防火物资储备库等2700平方米,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4494公里,防治鼠害1亿多亩,占危害面积的近50%;虫害近2亿亩,占严重危害面积的50%以上,防治效果均超过90%,鼠虫害发生面积已连续6年呈下降趋势。其中,呼伦贝尔市建成防火物资储备库1个,草原防火站2个,防治草原鼠害785.6万亩、草原虫害755.2万亩。今年,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规划(2016-2020年)》,待工程启动后将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的支持力度。

  四、促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

  2011-2015年,国家累计安排内蒙古自治区畜牧良种、标准化规模养殖等项目资金14.1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区人工草地保留面积突破5000万亩,过冬畜棚面积1.1平方米/羊单位,贮草225公斤/羊单位。呼伦贝尔市多年生人工草地面积稳定在150万亩,畜牧业各类棚圈达20773座,应急饲草储备库达到81座,抗灾减灾机械设备基本实现嘎查全覆盖。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型。2015年,全区牛羊肉产量52.9万吨和92.6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7.5%和21%,分别居全国第四位和第一位。呼伦贝尔市牛羊肉产量分别达到10万吨和11万吨,位居自治区前列。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还特别注重鼓励与支持草原畜牧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重点扶持家庭牧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鼓励农牧民以现有的设备作为股份投入,自愿组织农牧业机械服务队、畜牧业生产服务组织等面向社会发展。目前,绝大多数牧民已经开始自主划区轮牧,实现打草机械集中化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农牧业机械使用效益。目前,全区登记注册农牧业合作社7.62万户,其中呼伦贝尔市具备一定规模的牧民合作组织7786家。

  五、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力度

  我国草原征占用有严格的审核审批步骤和规定。《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矿产企业在草原上进行采矿建厂等活动,征占用草场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正常费用和规定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者,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占用草原的,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交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同时,各级政府也非常重视牧民子女就业问题。有些地方政策引领各工矿企业,积极招聘当地牧区牧民以及子女到企业安置就业,并通过“师带徒”活动,对已就业的牧民子女进行培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六、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和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草原自然保护区方面。《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对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草原保护与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根据全区草原资源的自然规律、区域性特点和保护建设利用需要,将区草原划分为合理利用区、保护恢复区、牧草产业重点开发区等三大区域。2011—2015年,全区建立了10个草原自然保护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方面。2008年以来,国家启动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先后在16个省(区、市)批准设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探索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促进相关的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护途径。内蒙古自治区也积极开展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已建立13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强全区非遗保护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呼伦贝尔市境内有根河市奥鲁古雅鄂温克使鹿文化生态保护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文化生态保护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等4个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43万平方公里,约占自治区面积的37%。

  感谢您对我国草原保护建设事业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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