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8日经区政府第4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大力发展科技企业,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评选和管理,加强对科技企业扶持和服务,加快推进科技兴区,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第一条 科技企业是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
科技企业包括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组织、技术研发单位和科研院所,但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第二条 申请认定九龙坡区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九龙坡区范围内(包括高新区);
(二)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目录;
(四)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大专以上(含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固定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或者不少于3名专职科技人员;
(五)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4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六)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七)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章程、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统计等有关报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诚信守法经营。
第三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企业,不须重新申请认定,但应到区科委填表备案。
二、认定程序
第四条 科技企业评审认定程序: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1月和7月向九龙坡区科委提出申请认定。
(二)新注册登记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从成立后的一年内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经营一年后提出申请进行认定。
(三)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向区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登记年审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企业持有专利、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证书复印件、产品图片、相关资料等;)
5.企业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6、区科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
(五)区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在评审后一个月时间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发文确定,同时上报区科技领导小组备案。
(六)区科委向企业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三、扶持政策
第五条 九龙坡区科技企业享受九龙坡委发[2004]2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进入高新区、九龙工业园区和西彭工业园区,享受各园区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九龙坡区科技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0%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的风险准备金,用于企业技术开发。
第八条 九龙坡区科技企业承担的重庆市高新技术项目和区科技项目,区政府“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扶持,并继续享受渝府发〔2001〕63号文件规定的市级新产品税收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到九龙工业园区、西彭工业园区创建孵化基地,享受国家、市、区政府已出台的相关科技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来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对成绩突出者,区政府定期召开科技大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加强科技项目信贷金融服务,协助企业完成仓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业务、保付代理业务、联职协议贷款等新金融服务品种,加大对科技企业(项目)的信贷投入,解决科技企业无资产抵押贷款的困难。
第十二条 九龙坡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加强对区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的信用担保贷款,特别是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企业前期项目中试、企业孵化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三条 积极协助科技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探索以项目作资本或技术入股的融资方式,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吸引投资机构、上市公司资金介入。
四、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九龙坡区科技企业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由区科委负责,实行动态管理;
(二)区科委每两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要求对区科技企业进行一次审验。对审验合格的企业,应在《科技企业证书》本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并送当地税务机关、镇街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对审验不合格的企业,予以警告后,可保留其资格一年,警告期间不享受政策资金扶持。第二年经审验仍不能达到条件要求的,取消资格,收缴科技企业证书。
(三)对于核发了《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及时告知区科委。
(四)九龙坡区科技企业必须合法经营,并按要求填报国家科技企业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本文件内容如与我区已出台政策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如国家、市另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