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2    浏览次数:3

各盟市渔业主管局:

  为了坚持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的现代化渔业发展方针,更好的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加强我区渔业船舶规范化管理,准确掌握渔业船舶发展动态,遵循“安全第一、限制使用”原则,引导船舶所有人更新改造老旧渔业船舶和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渔业船舶或动力装置,加快不适航渔业船舶淘汰的步伐,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及《关于加强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14〕37号),结合我区渔业船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的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的渔业发展方针,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对现有渔船遵循“安全第一、限制使用”的原则,取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对老旧渔船和不适航渔船的更新改造,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不适航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有效促进生态渔业、平安渔业建设。

  二、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相关要求

  1.更新改造的渔业船舶船型应参照本地传统船型建造,船舶尺度参数应不超过原船舶并同时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技术要求。

  2.渔业船舶动力设备更新改造应参照原型号和总功率,总功率须小于等于原总功率值。超过原总功率值的,不予受理检验。

  三、渔业船舶更新改造条件

  1.渔业船舶达到内河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21年以上),可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船舶更新改造。

  2.渔业船舶达到内河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26年以上),并经船检部门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不受理该船检验,船舶所有人应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船舶更新改造。

  3.尚未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但船舶安全性能指标不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技术要求,不予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船舶更新改造。

  4.渔业船舶动力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需更新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应向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申请,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后方可将更新改造设备装船使用。

  四、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审批权限

  1.盟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12米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审批。

  2.自治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12米以上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上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审批。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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