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6    浏览次数:2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系国有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范围包括:

  (一)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指经合法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停车场经营权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指政府对未经出让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的停车人直接实施收费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

  三、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按以下两种方式缴纳:

  (一)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由依法负责组织出让的主管部门向受让人收取,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出让后的公共停车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向停车人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税务发票。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由负责具体执收的主管部门向停车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停车专用》,并按收入项目(项目名称: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编码:07990101)汇总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凡违反规定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未按照规定购领、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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