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9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开始,省财政设立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省信息基金”或“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信息经济加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4〕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信息基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发展我省信息产业、推进信息化应用、扩大信息消费、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我省信息经济全面发展。

  第三条 省信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重点支持浙江省内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应用电子、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数字内容、网络安全、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互联网金融、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信息经济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并兼顾创业类项目。

  第四条 省信息基金初期规模为2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10亿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筹集10亿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厅长、省经信委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经信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省信息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浙江省信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首期注册资本20亿元,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出资18亿元,占总股本90%,省创新发展公司出资2亿元,占总股本10%。

  第八条 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展信息经济的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管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筹集落实省政府对信息基金的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或修改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提供信息经济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制定或修改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并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子基金”、“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等基金公司的参股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筹集设立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履行省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基金运作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进行监督,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公司经营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公司应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并认真研究信息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经济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组织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管委会办公室和省金融控股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省信息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成员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人数为5人,选派的人员及调整的人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等需要专业技术支持的投资项目要设立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顾问委员会由信息经济重点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专业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和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基金公司要按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省信息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风险监控,基金管理公司投决会、风控部门应各司其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管控工作。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环节。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实施基金运作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信息基金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其资金存放、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将资金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以基金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第六章   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信息基金在项目投资时应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向信息产业。省信息基金投资可以采用“子基金”、“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等模式,经过二、三级基金的放大,形成50-100亿的基金规模,支持我省信息经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模式可分别采取与市场化团队合作和与市县政府合作两种形式。与市场化团队合作的子基金,省信息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设立规模的30%,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省内信息产业类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基金公司出资金额的4倍;与市县政府合作的子基金,省信息基金可以以主导方式进行投资,市县政府、产业集聚区和社会资金参与合作,子基金投资省内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80%。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基金”模式主要针对省内重大信息产业投资项目,及我省上市公司发展信息经济的定向增发项目或募投项目。投资资金由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境内外优秀管理机构发起募集。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模式重点针对我省各类信息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不适合市场化投资的省内重大信息产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条件成熟或因运作需要,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退出全部或部分股份。退出方式包括协议退出、公开转让退出、上市退出和清算退出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规定。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基金公司每年按投资方式支付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费用,以“直接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按投入基金数额的1%支付管理费;以“定向基金”模式投资的项目,按投入基金数额的0.8%支付管理费;以“子基金”模式投资的项目,按投入基金数额的0.6%支付管理费;留存现金按0.3%支付管理费。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对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申请、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就该项目获取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省信息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列支,不得在基金公司列支。

  第三十一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省信息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省信息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省信息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告,并经省金融控股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对省信息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省信息基金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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