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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4    浏览次数:1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

  为加强轮作休耕试点区域的耕地质量监测,科学评价轮作休耕的成效,按照《关于印发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6〕6号)要求,特制定《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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