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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贸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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