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企业创新主体专项改革方案〉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川委厅〔2014〕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支持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投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支持企业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科技成果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所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三、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规划和组织,优先选择吸纳科技成果入股企业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科技人才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等,优先支持吸纳科技成果入股企业。
四、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创新组织,优先支持吸纳科技成果入股企业牵头建设。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