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施新政:明年起甘肃将有一批新政新规正式实施

发布日期:2014-12-31    浏览次数:5

  2014年已近尾声,2015年向我们走来了!新的一年里,国家及甘肃省,还有我们生活的兰州市,将有一批新政策、新法规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异地高考”报名取消户籍门槛、体育学科纳入中考范围、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推行分级诊疗制度、按新标发布包括PM2.5等六项指标在内的空气质量……这些新政策、新法规备受各界期待,未来的日子里也将实实在在影响你我的生活。

  国家级新政策、新法规

  新政名称:《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

  新政要点:高考率先在四方面进行改革

  新政解读: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2015年起在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录取批次改革试点;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

  新政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育部)

  新政要点:自主招生考试在高考结束后举行

  新政解读:针对自主招生中的不规范不透明、“掐尖”抢生源等弊端,教育部规定,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统一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同时规定不得采用高校联考方式,不组织专门培训等,“北约”、“华约”、“卓越”联盟全部取消。

  新政名称:国家修订《环保法》(全国人大)

  新政要点: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处罚无上限

  新政解读: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环境违法按日计罚无上限;环评数据造假须负连带责任;4种违法行为拘留企业法人;8种情况后果严重地方一把手引咎辞职;环保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甘肃省新政策、新法规

  新政名称:《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省人大)

  新政要点:禁止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新政解读:今后,我省风景名胜区将禁止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风景名胜区;景区内的河溪、湖泊不得破坏和过度利用;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设施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风景名胜区,不得破坏和过度利用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

  新政名称:《甘肃省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省政府)

  新政要点: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排放标准

  新政解读:根据《办法》,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自2015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排放标准。各级政府应鼓励生产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油料添加剂。

  新政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省政府)

  新政要点:把体育学科纳入中考范围

  新政解读:从2015年起,把体育学科纳入中考范围,以满分50分计入中考升学总成绩,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学校实行评优“一票否决”。

  新政名称:《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省卫计委)

  新政要点:推行分级诊疗制度

  新政解读:省内全面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各地可在省卫计委确定的150个县乡分级诊疗病种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度增减,分别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病种,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本地就医,严格控制越级诊疗最终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相关机构审批的患者,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外出就诊患者新农合资金不予报销。

  新政名称:《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试行)》(省财政等)

  新政要点: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新政解读:全省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级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不包括中药饮片),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其中财政给予部分补偿。从2015年起,省财政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要求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调整方案,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新政名称:《甘肃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 (省公安厅)

  新政要点:实施交通事故快速理赔

  新政解读: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高速公路、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县级市城区和县城范围内,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3万元(兰州市30万元)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就近理赔需符合以下5类条件:机动车办理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具有有效保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行为的;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应报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人逃逸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造成单方车辆损失事故的。

  新政名称:《关于做好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省招委会)

  新政要点:“异地高考”报名取消户籍门槛

  新政解读: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高考。非甘肃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地的县(区)招生办报名。报名时需注意,非甘肃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填写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外,还须填写2015年非甘肃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

  新政名称: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工作会议(省招办)

  新政要点:应届毕业生可“保送”进高职

  新政解读:高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将进行4个方面的改革,扩大中职对口升学考试生类别和规模、扩大省内单独测试招生院校范围和规模、扩大普通类专升本招生计划和专业、应届毕业生可推免录取,也就意味着广大应届毕业生可“保送”进高职。

  兰州市新政策、新法规

  新政名称:《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州市政府)

  新政要点:根据规定,兰州市执行最低补偿面积制度,征收一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

  新政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城改建八成人同意方可启动;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就需召开听证会。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执行最低补偿面积制度,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异地产权调换每降一个地段类别,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志愿选择四类地段以外区域安置可获5万元补助;兰州市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新政名称:实行新标准评价和考核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兰州市环保局)

  新政要点:环保部门对外公布空气质量指数(AQI)替代空气污染指数(API)

  新政解读:环保部门之前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是根据老标准(GB3095-1996)以指数形式(即API)表示空气质量状况,评价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等3项,每天发布一次。新标准(GB3095-2012)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即AQI),参与评价的污染物在老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评价体系更完善,监测标准更高更严,数据发布更加直观。另外,用绿(优)、黄(良)、橙(轻度污染)、红(中度污染)、紫(重度污染)、褐红(严重污染)6种颜色,来表征6个不同等级的空气质量状况,还注明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人员活动的注意事项。

  新政名称:《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兰州市人大)

  新政要点:规范兰州市行政区域

  内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等

  新政解读: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

  另外,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其余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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