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经开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部件的创新研制和应用,提升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5日
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部件的创新研制和应用,提升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和生产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并经国内用户初次使用的首台(套)的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
第三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全市首台(套)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西安市首台(套)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及软件、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配套的关键部件。
以航空航天、高端专用和通用装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等为代表的我市传统优势产业产品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的技术装备产品及与之配套的关键部件产品。
第六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并具有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集成能力的法人单位。
二、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并经用户使用,市场前景较好。
三、符合导向。申请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列入西安市年度新产品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四、产权明晰。申请企业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依法拥有该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五、技术先进。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需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六、质量可靠。通过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成套设备售价在200万元以上,单台产品售价在50万元以上,关键零部件售价20万元以上。
八、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不属于首台(套)认定的范围:
一、企业研制的自用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
三、已获国家、省级认定的首台(套)。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研制和第一使用单位均为我市企业的,由研制者牵头共同申报;第一使用单位不是我市企业的,由研制者独立申报。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区县、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首台(套)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县、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组织本区域企业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
二、两名以上非申报单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国家级查询咨询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和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文件。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七、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八、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九、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产品照片。
其中:研制和第一用户单位均为我市企业的,第一用户单位需填报西安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采购应用奖励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二),并按照本条的六、八、九、十提交资料,随研制者一起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认定:
一、市工信委建立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西安市首台(套)产品认定专家库。每次认定评审,专家组不少于七人。
二、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并邀请市级有关部门参加。
三、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资料进行内容核实,对申报产品性能进行专业评价,如有必要,可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或进行申报答辩,最后经专家讨论和票决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经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并经专家签字生效。专家组需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专家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参与评审工作。
四、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初步形成《西安市年度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并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由市工信委、财政局正式公布《名单》,并颁发首台(套)认定证书。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名单》和认定证书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均为3年。
第十三条 列入《名单》的首台(套)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的,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首台(套)奖励根据申报情况可采取按比例和定额奖励两种方式奖励。对成套技术装备原则上按照销售价格的1%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获得奖励单位的技术开发工作。
涉及首台(套)产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研制和第一用户单位均在我市的,按照比例进行奖励;研制者在我市,第一用户单位在市外的,只对研制者进行奖励;对获得首台(套)认定证书的企业和主要研发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对列入《名单》的首台(套)产品,召开专门发布会,进行宣传和推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与驻市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进行对接活动,并利用有效资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配套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融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负责建立西安市首台(套)认定专家库。
第十八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认定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登记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单位,撤销认定,追回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认定资格。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