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妇联、计生协:
为规范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银监局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4年9月28日
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管理,探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长效机制,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县两级设立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小额信贷风险担保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重点用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扶贫小额贷款的贴息,其所占总额比例应达60%以上。
第五条 贴息对象和使用范围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低收入农户以及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六条 贴息的贷款额度为:农户每户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按每带动一户可申请贴息贷款额度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标准按其贷款额度的5%计算,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第七条 以县为单位,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贷款贴息总额要控制在本县年度贷款贴息总规模的40%以内。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低收入农户贴息应占农户贷款贴息的60%以上。
第三章 风险担保金的使用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用于支持有关县(市、区)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创新试点,专门用于为符合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的对象贷款提供无抵押担保。可以整合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募集贷款农户会员风险金等充实风险担保金,鼓励社会资金无偿支持和参与。
第九条 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创新试点的县(市、区)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贷款推介担保、农户信用评价、农户信贷项目对接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试点县承担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应按不低于风险担保金金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担保对象、担保额度以及各种对象担保贷款比例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贴息对象、额度和比例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局(农办、扶贫办)于每年 3月 31 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牵头省妇联、省计生协会根据各地上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本年度的贷款贴息需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建议和预算安排、各地资金申请文件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局(农办、扶贫办)牵头妇联、计生协会对申请信贷资金的贷款户的贷款合同、利息单原件进行审核后,并经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确认后,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审核情况将资金直接打入农户“一卡通”或农民合作社的单位账户。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申请贴息资金时应附带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贫困户名单。
第十四条 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创新试点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厅和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工作方案、资金申请额度、县级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的风险补偿金的承诺函。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农业厅根据核定后的各县(市、区)资金额度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应全额存入合作的金融机构并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退还贷款农户会员风险金、扣划应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形成不良贷款超过贷款总额的5%时,应进行整顿,并由县级补充风险金。各地应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运行实施细则,明确经营目标,确保贫困户能够及时得到贷款。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局(农办、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妇联、计生协会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妇联、计生协会负责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和小额贷款贴息的认定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小额信贷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使用;人民银行负责政策指导并协调落实扶贫信贷资金规模;银监局负责做好相关信贷业务指导,并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承贷金融机构对农业局(农办、扶贫办)认定的贷款申请对象,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十九条 各级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农业局(农办、扶贫办),重大事项应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和银监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无法按要求完成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任务的县,省财政将收回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原《福建省联保扶贫开发小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闽脱办【199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