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规划〔2015〕297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水利(水务、水电)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
水资源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省区域性水资源紧缺、用水效率低下、水污染等问题依然凸显。《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的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因此,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决策源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于我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论证范围
与水资源条件关系紧密的各类规划,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各类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
(二)主要任务
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规划有关内容与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水资源规划的协调性,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分析;
2.规划需水合理性分析;
3.规划水资源保障可靠性分析;
4.取、供、用、耗、排水平衡分析;
5.规划实施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等。
(三)论证方式
在规划报告中设立专章或以专题形式进行水资源论证,可以根据规划的类型、层级、技术深度、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相关性程度等情况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与水资源条件密切相关的产业发展、工业园区等高用水行业的发展规划,应采用专题深入论证。
三、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管理
1.编制要求。对于专章论证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报告中设立单独章节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于专题论证的规划,专题论证报告书应由具有水资源论证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
2.审查要求。规划审查时,具体负责规划组织编制的部门应组织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规划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纳入规划中。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跟踪规划实施,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4.规划水资源专题论证的编制工作经费原则上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5月7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