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产能过剩 等量置换 减量置换
2014年7月31日,工信部公布了《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以及《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的思路,要求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满足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要求,实现产能总量控制。同时,指导地方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 间,推动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按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在产能置换工作中,鼓励各地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考虑不同地区资源优势、环境容 量等差异,对产能置换实行区别对待。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为防止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进一步扩张,控制产能总量,《办法》明确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才可用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另外,为体现政策公平性,加 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办法》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短评:
在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中,就已提出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但由于没有明确要求和可操作的路径,各地在执行中标准不一,程序不够规范,甚至存在多次置换的问题,没有达到控制产能总量、遏制盲目扩张的目的。此次工信部研究制定《办法》并印发了《通知》,在其中,将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一项重要措施,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来化解产能过剩。堵是“堵住入口”。按照 2013年5月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的新政策,严把“淘汰关”,同时,也要“预留出路”。要考虑地方发展经济、 产业升级和布局调整的现实需要,统筹淘汰退出与转型升级的关系,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一项给“出路”的政策,既有利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又有利于推动存量产能调整 升级和布局优化,特别是控制产能总量,避免出现“越淘汰越过剩”,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的矛盾,推动工作尽快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