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工信委: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焦化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
对焦化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度,是国家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我省符合公告申请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修订的《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见附件)要求提出准入申请。相关州市工信委组织做好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对申请企业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认定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其公告申请。
二、把握时间节点,做好政策衔接
(一) 2014年4月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的焦炉项目,在2016年底前仍可按原准入条件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2017年1月1日起,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的公告申请;2014年4月1日以后核准或备案的焦炉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二)为规范和引导焦化生产企业下游深加工项目建设,新修订准入条件的公告受理范围已扩展至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建设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单独受理企业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项目公告申请。
三、 有关要求
(一)按照国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见附件)要求,全面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企业因兼并重组、资产整合等原因发生名称变更的需要按有关程序向国家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三)按照每年检查一次的原则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并落实动态管理的七项规定(见《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定期组织、集中报送。每年4月20日前州(市)工信委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4份,含电子版)报我委,我委组织省级相关部门核实后于当年5月30日之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产业政策处殷照平,电话63513030,邮箱YN3326261@126.com;原材料工业处吴刚,电话63518313,邮箱YNYCL35183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