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6    浏览次数:2

机关各处室:

  近日,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通知》(湘两型[2013]38号)。其中,涉及我委的主要有“制定生态绿心地区关于项目立项等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和“办理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可以兴建项目和控制建设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等两项任务。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发挥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省级相关部门行使,对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可以兴建项目和控制建设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各处室在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手续前,项目单位应当取得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未取得准入意见书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