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等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14    浏览次数:1

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3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试验区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的年度报告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是指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gs.gov.cn)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后,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四条(年度报告信息公示)

  企业法人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非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资产状况、营运状况、企业从业人数及联系方式等。

  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登记备案事项、营运状况、联系方式等。

  上述企业中,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还须申报网站或者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第五条(审计要求)

  属于下列企业之一的,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一)上市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三)认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司;

  (四)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公司;

  (五)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培训(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鼓励其他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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