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相关处(室):
为规范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现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试运行期间,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采用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双轨并行的办法,并以纸质凭证为合法凭据。待系统运行稳定,通过专家组验收,正式上线电子支付业务后,取消纸质凭证。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及《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规程》(浙财办发〔2013〕5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是指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实拨资金业务。具体包括:拨付下级财政部门调度款;拨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国库资金;已拨款项退还;收入退库;国库收到的不列本级预算收入的往来款项。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正式运行后,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五条 财政资金申拨管理原业务流程与职责分工不变。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省财政厅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确认的报文规范为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无缝衔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之间应当建立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二级保护标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实拨业务电子化流程
第一节 一般支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实拨申请,签章生成准确、无误且不可更改的《预算拨款凭证》(附件1)电子凭证,通过财政端电子凭证库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至人行端电子凭证库。人行端电子凭证库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第十二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收到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第十三条 付款成功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将签章回单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 预算拨款退回
第十四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收到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审核发现因规范性错误、缺少相关依据等原因无法办理支付的,将退回通知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反馈的预算拨款退回信息,确认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三节 收入退库
第十六条 财政收入退库是指财政根据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从国库退付给缴款人的一种方法。现行规定的退库范围包括:技术性差错误缴、多缴需要办理的退库;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政结算需要的退库;预算安排的弥补企业单位亏损的退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专项退库。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收入退库申请书或退库批准文件,签章生成准确、无误且不可更改的《收入退还书》(附件2)电子凭证,通过财政端电子凭证库将《收入退还书》电子凭证发送至人行端电子凭证库。人行端电子凭证库校验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第十八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收到的《收入退还书》电子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预算收入退还给《收入退还书》所列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第十九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退库完成后,将《收入退还书》回单凭证签章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节 预算拨款退款
第二十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商业银行退回的预算拨款信息,完成账务处理后,生成《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附件3),签章后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收到的《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核对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根据凭证上的错误提示,重新发起预算拨款业务。
第五节 国库往来
第二十二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收到的资金报文信息,完成调拨收入业务处理后,生成《国库往来专用凭证》(附件4),签章后通过电子凭证库发送给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收到的《国库往来专用凭证》,核对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一节 电子印章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CA认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制作、在电子支付业务及支付网络环境中使用、与持有单位或业务经办人日常使用实物印章功效一致的,能够按国家标准传输、审验、显示及打印,并存储在专用USB-KEY(简称“UKEY”)中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印章UKEY属于高密级工具,为保障资金安全,须采取专用UKEY,与一般业务UKEY分离设置,一个电子印章对应一个专用UKEY。
第二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印章(以下统称“电子印章”)主要包括:浙江省财政厅电子支付专用章、浙江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局长电子支付专用名章;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业务转讫章、经办人及复核人名章。
第二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正式运行后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应采取与实物印章同样的使用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数字中心负责办理“浙江省财政厅电子支付专用章”和“浙江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局长电子支付专用名章”的制作、申领、授权、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专用UKEY的发放等管理业务,负责省财政厅电子印章系统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部门负责办理“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业务转讫章”、“经办人名章”和“复核人名章”的制作、申领、授权、注销,负责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电子印章系统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经办人员申领电子印章应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的纸质《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申领暨印模采集备案表》(附件5)。
第三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依据省财政厅数字中心或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部门的领导签批意见,受理电子印章制作业务,经灌写和UKEY授权绑定、注册登记等流程完成电子印章制作。电子印章及其UKEY的制作和生效应至少经由两名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分别进行操作;任何一名电子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具备电子印章及其UKEY的制作和生效的系统操作权限。
第三十二条 经办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电子印章UKEY。
第三十三条 经办人员个人名字电子印章因UKEY损坏而需要更换时,须先注销损坏的电子印章,重新颁发新UKEY(CA证书)和制作电子印章,并按电子印章备案流程重新进行备案。“浙江省财政厅电子支付专用章”、“浙江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局长电子支付专用名章”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业务转讫章”等公用电子印章因UKEY损坏而需要更换时,须先注销损坏的电子印章UKEY,重新颁发新UKEY(CA证书)和授权电子印章UKEY。
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人员变动、业务调整或机构变更等情况,原电子印章不再使用时,须办理电子印章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注销电子印章时,应提交经单位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的纸质《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申请表》(附件6),同时交还已被注销的电子印章UKEY。
第三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依据数字中心领导签批意见,执行电子印章数据销毁操作,并收回已被注销的电子印章UKEY。
第二节 电子印章及其UKEY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印章UKEY持有人应按照电子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为电子凭证、电子单据加盖电子印章。
第三十八条 电子印章UKEY的保管与使用和实物印章相同,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离岗时,电子印章UKEY须入柜存放,不得随便交给他人代管,更不得带离工作场所。
第三十九条 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时,应正确输入UKEY密码,使用完毕后及时退出系统。UKEY密码须定期更换。加盖“浙江省财政厅电子支付专用章”和“浙江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局长电子支付专用名章”时,财政支付系统应读取操作人员个人UKEY信息,并予以记录;省财政厅对加盖银行预留电子支付印章操作人员建立白名单,只有白名单范围内的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加盖银行预留电子支付印章的操作。
第四十条 不得将电子印章UKEY用于存储其他电子文档。
第四十一条 电子印章UKEY保管人员外出,应按实物章管理办法规定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交接表》(附件7),电子印章UKEY密码根据交接情况修改。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2个岗位使用的电子印章UKEY。
第四十三条 电子印章UKEY保管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单位内部办理电子印章交接手续,填写《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交接表》(附件7)。
第四十四条 因电子印章或电子印章UKEY保管、使用不当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或处分。
第三节 电子印章备案
第四十五条 依据银行业务预留印鉴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均要将各自的财政支付业务用章在对方备案。各方信息部门负责将己方电子印章数据刻成备案光盘交付对方,并由对方载入电子印章验章系统,同时,应填写《财政支付业务预留印鉴备案表》(附件8)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预算拨款凭证
2.收入退还书
3.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
4.国库往来专用凭证
5.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申领暨印模采集备案表
6.财政支付业务电子印章注销申请表
7.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交接表
8.财政支付业务预留印鉴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