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你市《关于申报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创建省级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请示》(台政〔2014〕6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为支持台州医药产业技术创新,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可持续和集群化发展,同意创建台州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定名为台州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行现有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政策。
二、台州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南北两个区块,总规划面积20.8平方公里,其中南部区块位于台州市区东部组团,四至范围为:东至东部新区聚海大道,南至太湖山、腾云山、东港大道、枫南东路、开发大道,西至牛头颈、东山,北至椒江口岸线,规划面积6.1平方公里;北部区块位于临海东部组团,四至范围为:东至白沙湾,南至椒江口岸线,西至椒江区与临海市行政边界线,北至用地界线,规划面积14.7平方公里。
三、台州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紧紧围绕特色原料药及制剂、特色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总体要求做好产业布局规划,以自主创新为主线,引导高端要素集聚,推动现代医药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成高端医药产业制造基地、医药产业创新升级和绿色发展示范基地、高端人才集聚基地。
四、台州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必须严格实施医药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要以特色原料药及制剂、特色医疗器械和制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用地为主,积极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和“腾笼换鸟”的方案,积极培育发展医药高新技术产业。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台州现代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领导和管理,抓紧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创建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举措,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带头实现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