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做好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推进我省的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2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5年1月13日
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规范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是福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用记录。
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成立,2013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应是2014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包括在主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成功上市企业)。
2.申报渔船贷款贴息的应是:
(1)2014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利用银行中长期贷款建造或购买的1000总吨以上(含1000总吨、下同)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和大型鱿鱼钓船、5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和灯光围网船、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下同)拖网船、流刺网船和钓船的远洋渔业企业;
(2)2014年建成投产尚未获得贴息补助的远洋渔船,2014年之前的贷款也可合并申报;
(3)2014年内已还贷的远洋渔船,可按实际贷款时间申报贴息。
3.申报品牌奖励的应是:
(1)2014年1月1日以后获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获评为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或单位);
(2)同一企业已获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其中一项品牌奖励的,不再申报同一级别的品牌奖励。
4.申报宣传费补助的应是2014年全年投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不低于300万元或2014年下半年实际投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不低于150万元(以银行付款水单为准)的优势、特色品牌企业。
5.申报海洋科技领域实验室及研究中心奖励的应是:
2012-2014年,获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以及省发改委、科技厅和海洋渔业厅批复建设或认定的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6.申报水产品批发市场补助的应是2014年新(扩)建成总建筑面积50亩以上(33333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达20亿元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已获得中央和省里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的海洋企业。
7. 2014年新建成冷库建设补助项目分两个级别申报:
(1)新建1-3万吨级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冷库;
(2)新建3万吨级以上(含3万吨)且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冷库。
二、补助标准
(一)上市公司奖励:对2014年在境内外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对在境内外新三板市场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给予每家奖励50万元。
(二)远洋渔船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按其实际贷款余额的5%予以贴息(以实际贷款时间计算)。
(三)品牌奖励:对2014年获评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个补助100万元、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每个补助80万元、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每个补助30万元。
(四)宣传补助:对2014年全年投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不低于300万元或2014年下半年实际投在省级以上媒体的宣传费不低于150万元的,按10%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五)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奖励:对2014年获批建设海洋科技领域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每个给予奖励200万元;获得省部级认定的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每个给予奖励30万元。
(六)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补助:对2014年新(扩)建成总建筑面积50亩以上(33333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达20亿元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每个给予补助200万元。
(七)冷库建设补助:对2014年新建成1-3万吨级符合条件的冷库每个予以补助50万元,3万吨以上级(含3万吨)的每个予以补助1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按“属地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海洋渔业、财政、发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市、区)上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联合行文(包括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上报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设区市属单位直接向设区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单位项目由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申报。
四、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编制页码,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申报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各项表格的电子文档(统一用Excel格式),并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一)申报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
1.封面:“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编报日期:年月日”、“编报单位:******”。
2.申报材料总目录(请标明各张表格、文件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具体页码范围)。
3.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简单介绍有关情况,一次性申请多个项目的需逐个项目介绍情况)。
4.申报单位填写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件1),注:本指南及所有附件表格格式请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http://www.fjof.gov.cn)上下载。
5.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应的有关情况表(表样见附件2至附件6)。
6.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中国驰名商标证书、上市公司证明文件,等等),外文资料必须附上中文翻译。
8.经省财政厅优选库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必须出具证明)。
9.2013年度漏报项目需提供:(1)2012、2013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漏报原因说明(需经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盖章认定)。
10. 申请渔船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1)购船或造船合同复印件;(2)渔船种类和吨位等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条件的证明材料;(3)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4)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5)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书复印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复印件;(7)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水单及企业还贷(本金)、支付利息的银行水单复印件;(8)银行出具的每笔贷款2014年12月底贷款余额证明文件(需加盖银行公章)的原件(2013年度已建成投产尚未获得贷款贴息补助的还应提供2013年底银行贷款余额证明,2014年将按实际贷款时间长短予以贴息补助)。
11.申请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奖励项目的还需提供:(1)海洋科技领域的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批复件复印件;(3)省部级海洋科技领域的工程(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相关认定证明复印件;(3)工程(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成立以来承担过省级以上项目情况(含各厅局立项项目)。
12.申请宣传补助的还需提供:(1)在省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广告)的合同复印件;(2)宣传(广告)依合同约定发生的视频、文书、报刊等相关证明材料;(3)支付宣传(广告)费的银行水单复印件;(4)与上述银行水单相对应的宣传(广告)费正式发票复印件。
13.申请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1)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新(扩)建立项的批文复印件;(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产证复印件;(4)总平面图复印件;(5)每一层建筑的平面图复印件;(6)每一层建筑的剖面图复印件;(7)建筑的梁的尺寸;(8)建筑说明书。
14.申请冷库建设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产证复印件;(3)项目投资决算表复印件;(4)总平面图复印件;(5)每一层建筑的平面图复印件;(6)每一层建筑的剖面图复印件;(7)建筑的梁的尺寸;(8)建筑说明书。
1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下级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的材料要求
1.本地区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表样见附件5)及其电子文档。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申报材料需要用原件扫描)。
(三)申报时限及要求
1.为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请各级主管部门抓紧布置申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于2015年2月28日前联合行文上报,逾期将不予以受理。省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工作,并于2015年2月28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各有关市、县、区主管部门及省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所有证明材料需用原件扫描刻录)统一寄送省海洋渔业厅4份。
五、审核审批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二)申报单位必须承诺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审核所申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隶属关系对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四)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洋经济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补单位名单,有必要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五)省海洋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海洋经济办)在有关媒体上对奖补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后再按规定程序下拨补助资金。
六、其他
在资金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各级海洋渔业、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海洋经济办的沟通和协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恒远(省海洋渔业厅海经办) 办公电话:0591-87878745
陈立(省财政厅农业处)办公电话:0591-87097660
陈慧芳(省发改委区域处)办公电话:0591-87063552
附件:1.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 海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情况表
4. 渔船贷款贴息情况表
5. 海洋企业品牌建设情况表
6. 宣传费支出情况表
7. 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