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采石灰石、地下热水(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除外)、矿泉水、叶腊石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依法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我市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四、税额标准
(一)开采石灰石征收的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3元;
(二)开采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三)开采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每吨(立方米)5元;
(四)开采叶腊石,征收资源税每吨10元。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资源税改革。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已成为我市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调整资源税政策,加强税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在强化制度管理上的具体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此次资源税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策导向原则。通过税收制度的长效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资源节约,促使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发展。二是合理负担原则。在提高企业使用资源成本的同时,考虑企业的承受力。三是区域协调原则。考虑我市实际,同时兼顾政策的区域协调,适当参考部分省市特别是周边地区资源政策,制定我市税额标准。
四、纳税人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五、纳税人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为什么地下热水征收范围不含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
从保障民生、促进农业发展以及对自然资源不造成破坏的角度出发,此次资源税政策调整,不将民用供暖、农用大棚以及回灌的地下热水列入征收范围。对开采后使用回灌技术的,应以开采量减去回灌量作为计税依据。
七、资源税政策调整后纳税人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如何进行征收管理?
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的我市纳税人包括开采石灰石、叶腊石、地下热水、矿泉水的企业。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按照具体税额标准自行申报纳税。
八、公告施行时间如何确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并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的通知》(京财税〔2014〕2174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石灰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叶腊石资源税”。因此,本公告将施行时间确定为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