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 的决定》,做好云南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复审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获得省科技厅创新能力建设资金一次性奖励补助。
(一)申请时间
201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集中一批组织开展,请各州(市)科技局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将2015年拟申请认定企业名单报至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2015年5月30日之前将企业正式申请材料一式6份,连同推荐企业汇总表统一报送省高企认定办。
(二)申请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要求,请各州(市)有关部门和拟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或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www.ynstc.gov.cn)查阅。
(三)申请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
拟申请认定的企业,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的具体评价方法进行自我评分,分数在71分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
2.网上注册登记
自我评价符合认定要求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通过“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根据提示填写准确、完整的企业信息,打印注册信息表并盖企业公章,连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一并送交企业注册地的州(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州(市)科技局审验后报省高企认定办,对注册信息填写无误的,省高企认定办通过网络系统激活企业注册信息,注册完成。
3.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通过网络系统填写申请材料。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通过“企业申报”入口进入企业账户,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要扫描上传,保存为JPG格式,各类附件分类打包压缩,最后再统一打成一个包压缩后上传,文件大小严格控制在5M以内。必须扫描上传的附件目录见附件1的“五、(十)”。上传的附件必须清晰,可用“光影魔术手”一类软件对扫描图像进行处理,以保证附件太小和品质符合要求。
(2)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网络系统申请材料填写完成后,直接从网络上打印申请材料,并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一式6份简单装订成册(方便修改材料)后报送企业注册地的州(市)科技局。
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登记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必须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来后签字、盖章,装订顺序按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要求。
4.审查推荐
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开展。请各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本地区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书分别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并形成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确认。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申请认定企业的组织、审查推荐工作。
2.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为2012年、2013年、2014年;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是指2014年度。
3.近3年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须是2012年以后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且必须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联。申请认定时应提供自主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文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还须按照《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变更、备案等手续,获得法律文件,并在申请认定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五)昆明市辖区内注册企业的认定及复审工作由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织机构按照此文相关要求另行安排部署。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一)申请时间
201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集中一批组织开展,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二)复审范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2015年复审的企业为2012年认定的123家高新技术企业,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将给予创新能力建设资金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复审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材料与新认定要求相同。具体操作如下: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用申请认定时注册的用户名、密码进入企业账户,在“高企复审”功能界面下,认真逐项填写申请书,并上传附件,然后点击“打印”、“选择受理机构并提交”。网络打印版的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登记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式4份简单装订成册,送交所在地州(市)科技局。各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推荐企业汇总表(与新认定相同)一道统一报送省高企认定办。
复审工作,专家评审时将不要求企业进行答辩,但企业必须根据专家意见补充相应材料。需补充材料的,省高企认定办将通知企业和所在地州(市)科技局修改完善。
(四)其他要求参照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要求。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5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正在进行修订,新办法的具体发布时间尚未确定,目前仍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要求执行,如在2015年高企认定过程中新办法发布,省高企认定办将根据新办法的要求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修改认定申请材料。
(二)请各申请认定企业注意,申请认定材料中的各项数据必须与税务申报时的数据一致。政府网站、企业门户网站中的有关数据与申请认定材料不一致的,请在申请之前完成修订校正工作,或申报时作出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材料必须备齐附件,附件不全的省高企认定办一律不予受理。请各州(市)科技局认真进行形式审查,及时要求督促企业补齐附件,以免贻误认定工作。
(四)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必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必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企业自我评价报告须在申报时将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五)编制申请认定材料时如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19463581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必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
四、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胡 云
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
通信地址及邮编: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4室 650051
电子邮箱地址:1926420100@qq.com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联系人:吴 菲
联系电话:0871-63155871(兼传真)
通信地址及邮编: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1714室 650051
电子邮箱地址:568948158@qq.com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2.推荐企业汇总表(点击下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注册承诺书(网络系统打印,法人代表签字、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注册登记表(网络系统打印)
三、企业自我评价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特征总结;
(三)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四)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自我评价;
(五)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说明;
(六)企业总收入的构成情况说明。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网络系统打印,盖企业公章。)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二)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时,应注意企业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收入,必须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60%以上。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必须附中介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在册职工注册会计师证书,中介机构年检证书、注册会计师年检公告,在册人员花名册等。
(四)企业职工情况表、科技人员情况表(见表1、表2)及有关说明。
(五)企业研发项目证明材料
1.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2.企业自主立项科研项目证明(企业科研立项文件、董事会决议等)。
3.企业技术服务合同(经法定机构登记备案的技术服务合同)。
(六)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企业近3年内自主开发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还必须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证明。除2014年以后获得授权的专利外均须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登记簿副本可由州(市)科技局报送材料时统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省科技大楼12楼)办理,可以不装订在企业提交评审的申请材料中。
(七)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企业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表3,须盖章)。
2.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八)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1.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2.企业研发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制度。
3.企业产学研活动证明材料,包括产学研项目合作协议和产学研共建研发中心、产业基地等合作文件。
4.企业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包括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研发部门等成立的批准文件。
5.企业研发人员激励制度,包括绩效考评制度、企业内部创新激励制度、科研激励制度等。
(九)企业近3个年度的所得税税务申报表。
(十)网络申请材料必须扫描上传的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许可证。
2.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
3.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中介机构资质证明。
4.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转化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销售发票等,不要产品照片)。
5.知识产权:自主研发、专利权为本企业的不一定附证书,汇总表专利名称、授权号填写正确即可;转让、独占许可的,必须附专利证书和备案证。
6.其他材料:只要附件大小允许尽量附全。
六、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推荐意见表(表4)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