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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01-30    浏览次数:1
 

政策要点: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31号)废止。

  支持方式:

  1、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如大宗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污水厂污泥、电子废弃物、餐厨垃圾等,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2、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

  4、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具体支持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5、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项目利用本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

  3、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4、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5、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6、利用农林废弃物的项目,投资额应在4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7、项目已于申报上一年度或于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审批文件齐备。

 

政策依据: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5〕1号

 


详细内容: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有关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更好地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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