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程序, 2009年度,省科技厅和省法制办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相关的立法程序,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2010年4月2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13日颁布实施。新修改的奖励办法的主要特点有:
一是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常任委员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专业委员由相关专家组成。
二是增设了三等奖,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并适当提高了奖励比例,授奖项目的数量由原来的15项增加为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
三是提高了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标准,将一等奖奖金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二等奖奖金由4万提高到5万元,增设的三等奖奖金为2万元。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仍为50万元,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只颁发荣誉证书。
四是规范了科技奖的评审程序,设立了“三评两审”制度,即形式审查、网上初评、专业评审组复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和审定,经上述程序提出建议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媒体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新修改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将产生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