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2-09    浏览次数:1

  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促进专利运用,规范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使用,根据《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本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许可、入股等方式获得并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或显著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进行补助的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下达项目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等。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专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相关财务状况,并负责拨付资金;参与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是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技术引进等方式取得的发明专利,特别是围绕主要发明专利的由多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构建的专利簇(或专利池)给予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应当根据专利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件专利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专利技术创新价值较高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但单件专利补助额度不得高于200万元;由多个专利组成的专利簇(池)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

  对于企业从本地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购买的的专利,补助额度适当上浮,上浮部分补助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用于其科技成果再研发。

  第七条 专利价值的认定原则:

  (一)对于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创新取得的专利技术,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研发投入成本进行评估。

  (二)对于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人变更公告确认,按转让金额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价值确定。对于同一关联主体间的专利技术转让,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研发投入成本进行评估。

  (三)对于通过订立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的专利技术,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等证明材料进行价值确定。

  (四)对于通过入股(或期权)形式实施的专利技术,参考单位注册成立时确定的专利价值等证明材料进行价值确定,如无法确定其专利价值,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研发投入成本进行评估。

  (五)对于通过无偿转让取得的专利,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原专利权人的专利研发投入成本进行评估。

  (六)对于在技术转让中包含的专利技术,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合同中的专利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应当保证按需提取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具有基本生产条件,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高的资信等级;

  (四)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技术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权属明晰;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技术改造升级、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产业化前景;

  (四)专利权利不完全归属于一个权利主体的,必须以一个权利主体名义申报,同时取得其他权利主体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五)符合资助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申请以每年发布的补助资金年度指南内容为准,补助资金年度指南于每年上半年发布。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申请及审批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所包含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所包含的专利有效证明材料;

  (五)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或期权)、技术转让的证明材料;

  (七)专利技术价值证明材料;

  (八)专利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九)企业专利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后,先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形式审查,然后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机构、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机构、专家进行财务评审,再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的价值评估机构进行专利价值确定,最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择优确定补助项目及额度。

  第十四条 两年内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专利多头申报市本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单位当年项目申报资格,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再购买:用于企业新购专利、新取得专利使用权等费用。

  (二)创新投入经费:用于企业新增自主研发投入,包括设备购置、试验加工、能源耗材等费用。

  (三)专利所需经费:包括专利申请费用、代理费用、维持费用、专利情报分析相关费用、专利维权保护的调查取证和诉讼费用等费用。

  (四)专利引进及转化中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奖励经费:按照单位内部奖励制度执行,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专利条例》和《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内容对发明人进行奖励。

  (六)补助资金禁止用于征地拆迁、房屋建筑物及车辆购置、人员工资、省外差旅调研学习、设施维护及水电费等支出。

  (七)补助资金应当在两年内支出,逾期仍未支出的,视同补助资金净结余,原渠道收回。

  安排专利技术补助管理费,用于在管理专利技术补助资金过程中组织项目的申报、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考评、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发生的经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资产评估机构作出价值确定后,委托审计机构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价值确定予以抽样审计,以确保价值确定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补助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2006〕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执行体制,对资金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补助资金专账核算,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选择项目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补助资金管理,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基础材料及凭证,对专利价值确定环节需扣除项目应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原补助资金全额退回,取消资金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专利技术补助;拒不退回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专利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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