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2-09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修订了《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4月10日

  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科技计划运行机制,创新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科技计划相关各部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编制的,原则上由在沈阳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化及产业化等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项目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第三条 计划项目应当根据科技发展需要,科学统筹布局,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强化顶层设计,创新组织方式,凝练全市重大科技项目,实现重点任务与科技需求相结合。

  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在计划编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聚集和互动。

  第五条 计划项目资金安排可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无偿补助(含抵押补助、后补助等)、贷款贴息、科技贷款、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逐步提高企业类项目资金安排在科技计划中的比重。

  第六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合同制度、报告制度、监察制度、验收制度、评估制度、诚信制度等。

  (一)专家咨询制度。在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的建议、咨询和评审等作用。

  (二)回避制度。在计划项目设计、评审、验收等过程中,与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原则上应当回避。

  (三)公示制度。在符合科技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计划项目立项、验收等情况予以公示,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合同制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报告制度。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当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六)监察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

  (七)验收制度。市科技局按合同条款对计划项目完成合同指标情况进行验收。

  (八)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相关决策的依据。

  (九)诚信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评审及验收专家在从事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履行约定责任义务、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奉行科技行为准则等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项目的设计、组织、评审、立项、管理、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一)负责年度计划指南及顶层设计项目发布、项目技术评审、计划项目平衡与资金安排、科技计划编制与下达;

  (二)负责项目全周期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策划设计、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立项推荐、合同签订、项目管理以及绩效评估;

  (三)负责计划项目验收、绩效总体评估与成果管理;

  (四)负责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监督与监察。

  第八条 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建立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计划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数据库管理。

  第二章 计划与立项

  第十条 科技计划由科技攻关与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组成。

  (一)科技攻关与产业化计划主要是安排我市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技术实施、重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方面的项目。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企业投入为主。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其合作单位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明确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

  (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是安排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构建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方面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普及、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和科技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类别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增减或变更科技计划类别。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流程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技术评审、财务评审、立项推荐、项目平衡和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公示、批准下达等。

  顶层设计项目立项流程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顶层设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公开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明确科技计划支持重点和方向、项目申报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计划管理网站在指南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课题组人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格的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反馈给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予以告知。

  形式审查可以委托有关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 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主要评审项目的必要性、目标的明晰性、指标的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创新性等。

  技术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可采用网上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评审。财务评审由市财政局组织,主要对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纳税情况、资金预算等进行评审,具体工作按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立项推荐。市科技局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择优推荐。推荐未通过评审项目,需提出推荐理由,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平衡。市科技局根据审计、监察、验收、绩效评估、重复推荐等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计划编制。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财务评审情况对拟立项项目配置资金,编制市年度科学技术项目计划草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市年度科学技术项目计划草案中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项目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批准下达。公示后的市年度科学技术项目计划草案经市科技局审议、市科技三项费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审定、市政府审批后,市科技局下达市年度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技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合同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实施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应明确、具体、清晰,具有可考核性。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有关管理人员签字、盖市科技局科技计划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的执行和实施效果负责。应当保证项目实施条件,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和管理。基本责任是:

  (一)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报表。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人员投入、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经监督管理,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所管理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每年年底前形成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市科技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技术等客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一般在项目约定验收时间前3个月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申请。

  客观原因包括: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调整包括调整项目合同指标或者调整项目实施周期。其中,调整项目合同指标的,应当先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作为调整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作出调整或终止意见后,下达项目变更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批复意见作为合同的补充。

  变更资金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作出中止项目批复的,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已使用的经费、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已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发现有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市科技局应当督促项目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市科技局做出撤销项目的意见,并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予以收回。

  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市科技局应当督促项目单位申请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价、登记。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项目信誉档案。对在审计、监察、检查、验收等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评审及验收专家有下列行为的,计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从计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市级计划项目申报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计划项目,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经要求后仍然不上报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接收监督检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项目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实施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验收催验后,仍不申请验收的;

  (六)撤销的项目;

  (七)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具有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的;

  (八)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正确履行职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的也要纳入信誉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信誉档案作为项目管理部门推荐项目和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4日。《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沈科发[2003]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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