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启迪广大青少年的科技创新思维,促进沈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以广大青少年为培养对象,以中小学科技教育特色学校为载体,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优势,向青少年传播科技前沿知识,激发和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兴趣,引导青少年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青少年科技创新实践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培养爱科学、会科研、能创新的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奠定基础。
第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沈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是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科技教育特色学校均可申报实验室。
第五条 申报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重视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有一位领导分管该项工作,且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二)研究方向明确,学校科技活动小组指导教师配备合理,中学教师参加人数须占全校教师总数30%以上,小学教师参加人数须占全校教师总数20%以上。教师应积极参与各种科技教育活动,中学参与率须达80%以上,小学参与率须达60%以上。学校重视科技辅导员的业务素质,科技辅导员应积极参加各级各部门举办的活动和培训。
(三)要与2家以上的省级或市级科普基地成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共建单位,定期组织青少年到科普基地开展各类活动;
(四)有固定的科技活动室,面积应在200 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动手实践活动所需的设备和器材。
(五)制定详实的科技教育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有科技活动记录、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由市教育局确认资格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沈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认定申请表(表样附后);
(二)本《办法》第五条涉及条件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青少年科技实验、培训、获奖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 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结果。
第十条 经认定的实验室,由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联合授予“沈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称号、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每年实验室对外开放活动不少于20次;与共建的省、市科普基地共同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青少年实验室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青少年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提高现有科学研究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率,在工作中注重收集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周等重大科技活动,充分发挥青少年实验室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承担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交办的科普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的单位具有申报沈阳市科技计划科普专项的资格;具有优先获得市教育局科技建设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青少年实验室软、硬件条件建设情况;参加国家和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大赛的情况;获得奖励及专利情况;发现和培养具有科技创新潜力的青少年情况;联合本市科普基地开展活动情况;开展科技活动周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情况及示范带动情况;申报单位对青少年实验室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及相关宣传报道等情况。
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根据报告情况,分别作出:通过、限期整改、停止活动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单位,三年有效期满后,市科技局和市教育局将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单位继续保留认定资格,不合格的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沈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