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2-10    浏览次数:5

  一、起草背景

  2014年11月,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2014年12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2.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

  三、主要特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在部、省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申报材料、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一)细化申报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二是按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按要求报送本企业稳岗情况和报表;三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四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五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明确认定部门:一是已列入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直接认定。二是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三是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相关证明材料。

  (三)明确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基本情况及稳定职工队伍方案等材料,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市本级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稳岗补贴。

  2.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进行审核;

  3.区(市)县审核的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一并交市就业局汇总,由市就业局汇总审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后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

  4.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划拨补贴资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银行账户。

  (四)明确补贴标准和时间:一是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在申报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二是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单独提出申请。三是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政策解读人:刘洋,电话:8770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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