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及“十三五”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2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发电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2015年及“十三五”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通知》(国能综电力〔2015〕21号)要求,现将我市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单机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二)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三)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四)以发电为主的并网燃油机组。

  (五)供电标煤耗大幅高于同类机组平均水平、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幅高于当地标准,或为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需要被替代的机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淘汰(2014年我市火电机组平均供电标煤耗332g,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DB50/418-2012)。

  未建成机组、2013年1月1日后无运行记录的机组及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机组不再淘汰范围内,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原则上不予淘汰。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按国家财政部门最新规定确定。

  二、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报送材料。

  1.申报文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2015年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2016-2020年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请在市经信委网站“低碳工业-节能降耗”专栏中下载,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3.机组关停涉及人员的安置方案。

  4.供热机组应提供所在地经信委同意的热源替代方案。

  (二)报送要求。

  1.按隶属关系,上述材料由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或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汇总上报,中央在渝企业直接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2.各申报单位要积极协商拟纳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淘汰机组接入的电网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供电、供热及人员能妥善安置。

  3.请认真填写表格,确保数据详实,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

  联系人:环资处(电力处),熊川龙,63898392、

  63897446(传真),zizongchu@163.com(电子邮箱)。

  附件:1.2015年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2.2016-2020年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渝经信环资2015001附件.doc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4年1月22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