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2802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食药监药安〔20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规范药品生产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重庆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重庆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生产过程和生产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和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日常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属地为主”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和评价考核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建立辖区药品生产监管责任制、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无菌制剂和其他药品制剂、原料药、药用辅料、医用氧、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药品的生产日常监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七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内部合作,实行定期风险会商,形成完整高效的无缝隙监管链条。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等。
第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可根据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环节、重点品种检查。
重点环节检查主要是针对易影响产品质量环节的检查。包括物料购入来源真实性和合法性、物料平衡、工艺过程控制以及质量检验情况等。重点品种检查是指对高风险产品、特殊药品和基本药物的检查。高风险产品主要有: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动物源制品,质量标准不完善容易掺杂使假的品种等。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
(一)生产高风险产品、特殊药品和基本药物及配制眼用制剂的;
(二)委托(受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
(三)因兼并、改制、重组等使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生产、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的;
(四)间歇生产或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设施、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产品质量抽验出现连续多批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六)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以及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的;
(七)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近期有群众举报并经查属实的;
(八)产品低于成本价销售或低价中标的;
(九)上年度药品安全风险被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
(十)未按要求开展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
(十一)其他存在药品质量风险情形的。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的频率根据企业安全风险情况决定。
对一般风险的药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每半年1次。对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和重点监管单位,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日常检查的频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验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到人,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状况和风险评估情况,各分局每年底应制定下年度日常检查计划报市局。
区、县分局应根据本辖区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和风险评估分析,报市局。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标准、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指定1人为组长。按照以下程序检查: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内容、范围、日程安排,落实配合检查人员。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必要时取证。
(三)汇总检查情况,做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并制作《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1)或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
(四)检查组长向被检查单位宣读检查报告,双方无异议的,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在《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报告》或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并留存被检查企业一份。存在异议的,应填写《检查现场不能达成共识问题记录》(见附件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检查完成后,检查报告等报派出单位。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出具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评判的结果,必要时应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对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回顾,形成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并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第十八条 区、县分局应建立药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核发、换发、补发、变更、缴销等相关资料;
2、单位负责人和生产、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变更情况备案资料。
(二)监督检查方面
1、监督检查记录、相应整改报告及复查记录、约谈记录;
2、举报、投诉调查记录,重大药品质量事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3.抽验及对不合格药品追踪调查和召回情况。
(三)处罚方面
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较轻需要整改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认定药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按规定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理;认定医疗机构制剂室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药品生产单位或其部分生产范围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正在停产改造的除外),报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及注销相应《药品GMP证书》。
第二十二条 日常监督中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按规定进行抽样,送交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企业未按规定主动召回的,应责令召回,并上报市局。
第二十五条 对未建立或未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药品生产企业,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法生产药品的大案要案和跨区域的案件,各分局在查处的同时应及时上报市局。市局视情况,组织协调或指导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在市局网站公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日常监督工作的指导、培训、督促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应明确本单位负责药品生产日常监督责任科室和人员,人员应相对固定,明确日常监督岗位职责和责任。检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专业知识,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公平公正。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要综合调度、整合监督资源,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检查,不得妨碍药品生产单位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药品生产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渎职失职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报告(略)
2、检查现场不能达成共识问题记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