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管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和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对2012-2013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联合检查的情况,现就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具体措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从2012年以来,经过逐步的探索、规范和完善,我省创业基地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创业基地建设的进度和效果。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培育发展一批各种类型的创业基地,力争早日实现每个县建设一个创业基地的目标。
二、加强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督促检查
各级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对创业基地项目建设的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跟踪项目的进展,督促建设运营主体采用自筹、贷款、协议合作等多种融资形式落实资金,确保资金到位,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对已完工的项目,要指导其尽快发挥作用。
三、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创业基地建设运营主体设立财政资金专帐,专款使用,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规范使用资金,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四、逐步完善项目认定、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法
1、进一步简化项目认定和申报环节,明确部门分工,今后项目认定、管理、申报由各级中小企业部门组织;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
2、进一步简化申报前置审核资料,减轻企业负担,对已办理投资审批手续和土地合法手续的创业基地优先支持。
3、创业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也要成立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负责具体运营),并需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能力持续对创业基地进行建设、运营、维护和服务。
4、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账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提供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应包含对创业基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投入使用情况等内容;审计报告没有此项内容的,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招待费以及差旅费,不得用于购买车辆。
6、对已经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创业基地如再次申报后续改扩建工程扶持资金时,需提供有关开工、完工证明资料。
7、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基地运营主体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的、创业基地地址变更的以及其他单一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报经县级中小企业局批准,并报市、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8、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局在项目申报时要分别对创业基地进行现场考察,查看核实原始的文件、手续、财务投入凭证、建设完工场地、入驻企业数量等关键环节,正式上报文件后附考察人员签名、单位盖章的现场考察表。根据专家评分和现场考察结果决定最后通过评审的名单。
五、实行动态化管理
对已认定及享受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县中小企业局对创业基地项目进展实行跟踪管理,发现存在问题的,实行约谈制度。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的,由市、县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部门一并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省级。
(二)对不能按申报资料承诺如期完工的创业基地项目,创业基地必须在承诺完工期限前2个月及时向市、县级中小企业局报告情况,提出完工承诺和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仍未完工的,县级中小企业部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中小企业局。
(三)对2012、2013年认定两年内仍未开工的项目或由于规划、土地、运营主体等变更无法继续实施原项目、或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创业基地,由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撤销该基地认定称号,县中小企业局负责督促企业交回财政扶持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尽快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