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编办、商务厅、地税局、质监局、国税局:
省工商局《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一照三号”改革试点的请示》(粤工商〔2015〕4号 )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4〕176号),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带动示范效应,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广东自贸试验区试行“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试行“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登记设立的企业核发加载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一照三号”营业执照样式附后,前海、横琴片区使用的特区营业执照参照该样式加载有关证照号码),不再单独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省工商局、省编办、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抓紧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机制,确保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挂牌时推出此项改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省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国家部署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措施,积极推进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