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26    浏览次数:2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地税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印发了《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税〔2015〕13号),对我省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做好我省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拟定了《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煤炭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  沈家健 0871-63619247

  省地税局  肖  俊 0871-63649331)

  附件

  云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税等问题。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煤炭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一)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人工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二)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等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三)筛选煤、原煤和低质煤属于《通知》所指的原煤,精煤、洗选煤属于《通知》所指的洗选煤。

  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四、应税煤炭的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纳税人应税煤炭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原煤销售额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洗选煤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煤炭销售额和运输费用,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运输费用的,一并列入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税率是多少?

  我省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适用税率为5.5%。

  六、我省煤炭资源税5.5%的适用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我省煤炭资源税5.5%的适用税率,是在国家规定2%-10%的税率幅度内,根据近年来全省煤炭企业缴纳“一税两费”(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负担率进行分析测算,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拟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定的。从改革前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测算结果来看,按5.5%的适用税率计征,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降低,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原则。

  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相关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

  八、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在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为便利征纳双方,此次改革对征税范围做了调整,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资源税。在洗选煤销售环节征税,相对于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征税,对纳税人更有利,也更合理。

  九、选选煤的折算率如何确定?

  洗选煤的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由州(市)级财税部门按照“一县一率”的原则核定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备案。折算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征管年度内不作调整。

  (一)对原煤销售情况少,缺乏可参照原煤市场售价的地区,可通过调查本地区不同类型企业近年来的洗选煤成本、利润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

  洗选煤的折算率=(洗选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环节的平均成本和利润)÷洗选煤的平均售价

  (二)对有可参照原煤销售价格的地区,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洗选煤的折算率=(原煤的平均售价÷洗选煤的平均售价)

  ÷综合回收率×100%

  (三)洗选煤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

  原煤数量。

  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包括洗精煤、中煤、洗混煤、煤泥,不包括煤矸石。

  十、纳税人同时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如何核算?

  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十一、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如何核算?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十二、纳税人在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如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十三、纳税人如何缴纳资源税?

  煤炭资源税的缴纳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并采取源泉控管和委托代征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十四、煤炭资源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加强征管,纳税人在销售煤炭产品时不能向收购单位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收购单位代征资源税。

  十五、为什么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等部门协助地税部门进行征收管理?

  煤炭资源税税源比较分散,仅靠税务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难度较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对煤炭的销售数量、价格比较了解,为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款的流失,所以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等部门,应当在提供煤炭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数量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发现未缴纳资源税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缴纳资源税,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十六、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后收入如何分配?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煤炭资源税全部属于地方收入,改革后,按照保持改革前后财力基本稳定和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原则,省级财政暂不参与煤炭资源税收入的分享。

  十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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