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目的:为引导金融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入,根据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创新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的要求,在试点期内(2013-2015年)省财政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市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发改高技〔2012〕34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13〕25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主要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出资、补偿办法、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