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为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加快建立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登记条例》及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2号)、省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晋编办字〔2014〕72号)要求,加快建立和形成我省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以《物权法》为依据,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尽快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尽快形成我省自上而下、有效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登记信息融合、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
3.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建立协调机制,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服务效率,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4.坚持便民利民。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 “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印发《关于加快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通知》。省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意见,于2015年3月底前提出市县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意见。
(二)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进行梳理,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调研,于2015年3月底形成调研报告。
(三)理顺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根据国家和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精神,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于2015年6月底前理顺省级不动产登记体制。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经费保障和人员调整等工作。
(四)健全完善我省不动产登记相关配套制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在理顺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全面清理现行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我省贯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我省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五)做好省直部门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要求及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省级层面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工作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按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整理后完整移交到位,包括省重点国有林区、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资料等,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管理的后续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中央部署,过渡期结束之后再移交相关资料。
(六)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要求,整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及我省实际,整合建立我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统一基础平台,完成现有各业务数据的转换整合,建立起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督导和指导,努力推动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尽快完成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点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时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为召集人,省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法制办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政策建议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工作融合、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数据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督促各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三)做好衔接,平稳过渡。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各地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换证,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