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山西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2〕4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2013年第1批)(晋政办发〔2013〕48号)和《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12〕1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现将2015年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在本省城镇、农村、各类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建设的集创业、生产、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中小企业集中发展区(包括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类微型企业孵化器、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且具备以下功能区:
初创型企业的创业辅导区;成长型企业的生产发展区;公共服务区;办公、生活配套区。
2、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含省属高校)批准建设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文件;有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规划。
3、生产经营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
4、场所面积。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创业基地的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基地的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
5、入驻企业户数。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创业基地入驻企业中小微企业户数达10户以上,服务业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创业基地入驻企业中小微企业户数达25户以上。
6、产业类型。包括工业制造业,物流、设计、研发、科研、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业。不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和以产品销售为主的单一性商场、市场。
7、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有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明显。
8、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具有可持续性。
9、符合以上条件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孵化器和以大学生、青年、妇女、农民等重点创业人群为主的各类创业基地均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
2、入驻基地的小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3、申报单位(创业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登记证影印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省属高校)批准建设的文件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规划。
5、创业辅导服务机构登记证明及其他资质和能力证明资料等。
6、县级政府或创业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减免金额的相关印证材料、创业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印证材料。
7、场地合法手续(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明)及面积证明资料等。
8、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报按照行政管理级次由县、市中小局逐级审核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直有关单位建设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需上报正式文件并加盖省直主管部门公章,申报资料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四、申报要求
各市、县中小企业局要对创业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实地查验原始的文件、手续、建设完工场地、入驻企业数量等关键环节,正式上报文件后附考察人员签名、单位盖章的《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现场考察表》(见附表4)。各市、县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发现资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票否决。
五、申报时间及其他
创业基地申报材料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要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纸质资料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的顺序制作,分别装订为书册样式。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同时上报电子版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各市中小企业局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后附《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3)和《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现场考察表》(附表4),电子版同时上报。
申请认定的创业基地单位,准备15分钟左右的PPT资料,以备评审。
联系方式:
省中小企业局经济监测处
联系人:李经纬
电 话:0351-5607193
邮 箱:sxzxjjcc2013@163.com
附件:1、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3、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基本情况汇总表
4、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现场考察表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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