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是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改革,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机制,力争通过1至2年时间,为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累经验、提供示范。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切换企业投资项目新旧备案系统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对接,同时要设定新旧系统过渡期,并做好相应安排。
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现就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模式结合起来,把激发投资活力和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起来,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现投资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通过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
二、公布准入负面清单,放宽企业投资准入
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政府每年举办重大项目招标活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地确需对负面清单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一)禁止准入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建设。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项目包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项目。对禁止准入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核准准入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负面清单中的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推行项目核准与其他事项并联办理。
(三)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的部分项目、《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限制类迁建、改建项目以及除禁止准入、核准准入类的部分城建、卫生、文化、旅游项目实行承诺准入,企业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节能要求等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承诺准入类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严格加强监管。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在网上备案系统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同步并联办理。
三、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
全面梳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进一步明晰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规范程序,对企业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在省、市、县三级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事项清单、统一审批标准、统一项目编码、统一网上办理。
(一)统一管理事项清单。清理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制订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清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依法公开和透明。精简前置审批,实行五个“一律”: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提请修法一律取消;审批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实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
(二)统一项目审批标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同一层级的同一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审批事项的省、市、县三级办事指南或业务手册,统一规范和优化审批的条件、期限、流程、裁定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并明确每个办理环节的权责和时限。
(三)统一项目编码管理。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编码制度,编码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唯一“电子身份代码”,在立项阶段、报建阶段、建设管理和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并逐步与企业专属网页、电子证照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接。通过项目编码管理,实现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实时查询。
(四)统一网上全程办理。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按照全面覆盖、全系统共享的要求,建立覆盖全省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全部统一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全程办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互认。
四、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
各地各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办法和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
(一)分类监管。针对各行业、各领域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注重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生产企业耗电量、税收、用工、生产安全事故等数据,分析企业建设运营过程中数据比对异常情况,提高核查、检查的针对性,尽量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建设经营行为的影响。
(二)协同监管。依托网上办事大厅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综合运用专项检查、巡查抽查、在线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投产及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大力提倡联合检查,逐步探索各部门监督权力互连、检查结果互通、违规处罚互认的协作机制,在省直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
(三)信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企业行为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综合监管。对于诚信评价较好、检查发现问题较少的单位,可减少或免除检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四)社会监管。健全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建设信息。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健全违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对企业存在的违法建设、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违规占用土地、违法征地拆迁、违规招标投标、违法施工、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及时依法查处和公告。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协同改革。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推动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形成改革合力。
(三)加强监察,提高效能。完善效能监察和投诉制度,加强对重点审批岗位行政效能的网上实时监督,加大对审批窗口和行政机关内部效能的监察力度。
(四)动态调整,分类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省政府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清单,指导企业依法投资、依法建设、依法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