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9    浏览次数: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投资创业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到我市集聚发展,特结合实际,制定了《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投资创业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到我市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中阿创业投资产业园注册的境内股东投资设立、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备案的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

  第四条 对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机构为银川市金融工作局。经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备案后,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文件:  1.备案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4.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六条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将经合格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年报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八条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向银川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 注册于中阿创业投资产业园并经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享受以下服务和政策:

  (一)全程代理服务。

  由银川市股权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受托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1.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以及备案服务;

  2.申请兑现各类优惠政策;

  3.办公场所租赁和物业管理;

  4.股权转让服务;

  5.与各级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6.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二)税收政策。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等有关规定,注册在中阿创业投资产业园,且提供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所得税率为15%。

  第十条 引进各类中介机构和商业银行进驻中阿创业投资产业园,为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提供法律、财务、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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