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1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搞好宣传。“通知”的下发,为依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尤其是基层执法和司法人员要联系实际,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特点,准确把握非法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尽快把“通知”精神传达到烟花爆竹企业、宣传到传统产区的村组农户,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二、完善机制,联合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执法重点,加强工作协调,搞好信息沟通、案情通报、案件协查和案件移交等工作。对于烟花爆竹的传统产区、关闭退出企业和停产整顿企业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要组织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可实施联合执法,集中力量,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现场监管,认真调查取证;涉及产品质量、药物含量等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移送、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时监督。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现就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三、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对符合逮捕和提起公诉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批捕、起诉;要加强对移送、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时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从快审判,对同时构成多项犯罪或屡次违法犯罪的,要从重处罚;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保障依法及时审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功能,加大对相关犯罪案件查处、审判情况的宣传,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的震慑作用,教育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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